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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放弃出游欲退订金遭拒 工商:退订要求合法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记者王缉

    向旅游经营者交纳了出国旅游的意向订金,双方并未签订旅游合同,后因目的地国局势动荡而放弃旅游计划,市民要求旅游经营者退还订金却遭拒绝。之后,市民分别投诉至工商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但均未果。那么,市民能向旅游经营者索回订金吗?

    事件回放:

    要求退款遭拒

    今年10月21日,退休老师李阿姨和3个老同事一道,到南宁海外旅行有限责任公司柳州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旅行社),看中了旅行社经营的“泰国曼谷芭提雅六日游”的线路,双方达成了旅游意向,李阿姨等4人当天根据旅行社要求,缴纳了8000元订金,旅行社向她们出具一张加盖了公章的收据。当时,4人向旅行社口头提出,希望能尽快安排出游,但双方既未最终敲定出行日期,也未签订旅游合同。

    近期,由于泰国局势动荡,出于对自身安全的考虑,李阿姨等4人决定放弃出游,并于12月2日找到旅行社要求退款,遭到旅行社拒绝。4日,李阿姨等4人委托李阿姨的女儿,再次找到旅行社交涉,被旅行社以“已为李阿姨等4人确定了12月10日出游时间,并已产生了相关费用”为由,拒绝退款。无奈之下,李阿姨女儿向辖区的红光工商所进行投诉。

    12月5日,工商部门召集双方主持调解。工商部门认为,李阿姨等4人要求退款理由充分,希望旅行社能如数退款。旅行社当时表示,6日下班前予以答复,可等到当日下午,李阿姨等4人却等来旅行社寄来的一纸出团通知,还要求李阿姨等4人补齐尾款。李阿姨女儿转而向当地旅游局投诉,旅游局则以双方未签订旅游合同为由,没有受理她们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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