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南宁讯 (记者曾永联)1月5日,南宁市组织部、财政局、民政局联合下发关于提高村干部待遇的通知,规定市财政在原有基础上,对村定员全额补贴干部每人每月增加50元补助,对村定员半额补贴干部每人每月增加20元补助。该规定从2008年1月起执行。
该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在有关会上说,根据有关要求,各县区不得随意降低村干部待遇标准,有条件的县区可在自治区最低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村干部待遇。原实际执行标准高于自治区最低标准的,不得降低标准,原实际执行标准低于自治区最低标准的,按有关要求落实。南宁市村干部待遇除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和县区承担的补助外,从2008年1月起,补助以2007年各县区实际享受村干部待遇的人数为基数。市财政补助村干部提高待遇资金将直接用于提高村干部待遇,各县区不得冲抵应有县区财政负担的补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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