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覃燕燕 通讯员黄朝晖 郭轶)因贪图钱财,竟伙同他人把黑手伸向了女友的舍友,盗走他人财物。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对曾某、周某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曾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周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男子周某无业在家,有一女友就读于广西某大学。当周某得知女友的舍友处有笔记本电脑,且宿舍无保安值守以及没有摄像头监控后,遂起盗心。今年5月6日,周某联系上曾某后,于当晚7时30分来到该女生宿舍。 周某用从女友处偷配钥匙进入该宿舍。两人共盗得覃某的黑灰色惠普HP52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吴某的华硕A8LE笔记本电脑一台、杨某的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现金50元、工行卡和身份证等)。 当曾某携带盗得的物品到一楼时,被楼舍管理员当场人赃俱获。周某则逃离现场。在家中,周某经父母苦心相劝,慑于法律威严,后在父母的陪同下主动到西湖派出所投案自首。 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认为,曾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95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曾某、周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与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曾某、周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周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二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周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