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军事在线北京11月21日电(记者 杨铁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出通知,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国防”“八一”“军用”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的特定字样,并要求各地工商机关立即开展清理工作,要求相关企业限期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通知要求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的特定字样有三类。
第一类是军事机关名称,包括中央军委、各总部、海军、空军、二炮、各军区、武警部队及其他军队单位的全称和简称,以及“解放军”、“军队”、“部队”、“陆军”等名称。
第二类是部队番号或者代号,包括军队和武警部队实有番号、代号的全称或者简称,以及虚假的部队番号、代号。
第三类是“国防”、“八一”、“军用”、“军供”、“军需”、“军服”、“军品”等字样。
通知还指出,对企业住所地名中含有“八一”等字样、企业名称完整使用该地名的,如八一湖综合商店、八一路百货公司等,不会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允许保留,但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督促企业规范使用;对企业住所地名含有“八一”等字样,但企业名称未完整使用地名而仅使用“八一”等字样的,应要求加上有关地名用字或者停止使用“八一”等字样,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通知要求,对禁止使用的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字样范围,要及时纳入企业名称登记软件的禁用语提示系统,从机制上保证禁止要求的长期执行。
通知还要求,在做好企业名称清理规范工作的同时,要按照《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招牌、广告和商标使用等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
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曾下发《关于严禁利用军队、武警部队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类企业,包括军队、武警部队移交和保留的企业,其名称中一律不准带有军队、武警部队番号、代号和“国防”、“八一”等特定含义字样;凡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要立即停止使用,对已经登记注册的,要在1998年度的工商年检期内办理变更登记。但一些地方工作开展并不彻底,一些企业仍在其名称、招牌中使用“八一”等字样,个别地方甚至违反通知要求,核准新设企业名称使用上述字样。这不仅损害了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声誉和形象,也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