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东方早报》9月15日报道, “首届高层税务论坛”日前在上海交大举行。专家在此次论坛上透露,个人所得税有望“推行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扣除”,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在研讨中。 涉及个税公平问题,一是免征额,二是征收方式。从800元到1600元,从1600元到2000元,即便以后再从2000元到3000元,免征额的变动也难以确保个税公平。免征额之外,还必须调整征收方式,即由目前的分类征收方式向综合类征收方式转变。个税“推行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扣除”,则能够确保个税改革最终实现公平和正义。 但我们应该看到,个税“推行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扣除”,需要两个基础秩序保证:一是纳税人要有较强的纳税意识和纳税自觉性;二是要完善国家的税控制度,防止少报收入、多报支出的现象发生。 在一些个税成熟的国家,个税征收都是按照综合方式,即按照一个家庭的年度总收入进行。在进入下一年度时,税务部门发给每个家庭一张收入和支出表格,由纳税人自主逐项填写,按规定税率向国家缴税。另有一些国家是按分类和综合相结合方式征收个税。但总体上说,同样要求纳税人具备较强的纳税意识和纳税自觉性。 但目前,国人的纳税意识和纳税自觉性还不够强。比如,2007年开始,国家要求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人要在下一年初自行申报个税,但每次各地税务部门反复催缴,一些人仍不愿自觉申报。在这种情况下,个税改革如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扣除,一些纳税人免不了会钻法律的空子,少报家庭收入,多报家庭支出,以达到逃税漏税目的。 既然国人的纳税意识和纳税自觉性在短期内难以求解,那么我国个税改革就必须首先做好以下基础秩序工作:一、培养和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纳税自觉性,让“纳税为荣、逃税为耻”深入人心;二、完善税控制度,对家庭所有收入和支出进行有效监控,防止偷税漏税。总之,只有在基础秩序上做好和完善了,“推行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扣除”的个税改革,才能有效进行。 (苏秀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