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4日电(记者崔清新)记者4日从司法部了解到,目前全国已有25个省(区、市)人大或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了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初步形成了以《法律援助条例》为核心的法律援助法律制度体系。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指出,《法律援助条例》作为规范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对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目前,我国31个省级地方通过司法厅和财政厅联合发文或省级政府发文制定了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29个地方通过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政府发文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明确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27个省级地方对法律援助范围作出补充规定。这些工作使法律援助工作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为了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五年来各级人民政府不断加大对法律援助的经费投入,财政拨款平均每年以30%的幅度递增,2007年达到5.2亿元。2005年以来,中央财政连续4年对25个省份投入了2.2亿元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用于支持中西部地市和县区法律援助机构支付办案补贴。多数地方政府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有25个省(区、市)建立了省级财政法律援助专项资金,10个省(区、市)拨付了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多数省(区、市)建立了死刑二审案件专项经费。中央、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经费与县以上各级财政拨款相结合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初步形成,有力地保障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