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 晟 建立地震风险化解机制,对提高抵御震灾风险能力意义重大。 我国是一个震灾严重的国家。上世纪以来,我国共发生6级以上地震近800次,遍布除贵州、浙江两省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因地震造成死亡的人数,占国内所有自然灾害包括洪水、山火、泥石流、滑坡等总人数的54%,超过1/2。但由于我国现有的震灾风险化解机制单一,而且机制本身又不完备,同时机制实施程度低,加之民众危机意识薄弱、侥幸心理普遍以及对政府的过度依赖等原因,导致经由灾害化解机制降低灾害风险比率过低。从长远来看,要通过建立化解或分摊震灾风险机制来降低地震造成的风险,不断增强抵御震灾风险能力。 第一,建立健全震灾风险化解机制。面对频繁而严重的震灾,要以多种震灾化解方式予以应对。一方面,不断完善我国现有的震灾保险机制,如通过扩大险种等方式不断健全现有保险和再保险机制,将地震造成的损失更多地纳入现有保险机制之中;另一方面,不断进行震灾风险化解机制创新,比如,建立震灾保险基金制度,在时机成熟可引入震灾强制保险制度等,在制度创新方面特别要注意吸收和借鉴国外震灾化解制度;引入震灾债券制度,通过发行震灾债券,将震灾风险由保险市场转移到资本市场等。要采取多种形式,建立较为完备的震灾风险化解机制,为化解震灾风险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第二,加大宣传力度,为实施震灾化解机制提供良好的氛围。针对民众危机意识薄弱并存有侥幸心理的状况,要积极宣传化解震灾风险的重大意义,不断强化民众的危机意识,逐渐消除其侥幸心理。同时让群众了解我国震灾风险化解机制的具体内容,如有关震灾的保险险种以及震灾债券等,让群众自由选择是否投保或投资,为震灾风险化解机制的实施提供坚实的群众基础。 第三,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为震灾风险化解机制实施提供物质基础。震灾风险化解机制的实施离不开国家的扶持,尤其是我国震灾风险化解机制不完善,国家更有义务积极培育震灾保险市场和有关的证券市场,推动震灾化解机制的贯彻落实。比如,可以对从事震灾保险或震灾债券的投资人予以一定财政补贴等方式扶持震灾风险事业发展;同时,国家也可以通过向民众提供一定的补贴或优惠,鼓励他们积极参与震灾风险化解机制的实施,如通过建立的国家震灾准备金,为群众支付一定比例的保险费。 第四,建立完善其他配套措施,形成震灾风险化解机制实施的合力。震灾风险化解机制的运行离不开其他配套措施,具体包括进一步完善现行税收制度,运用税收杠杆引导震灾风险机制实施。如对民众用于震灾保险或投资震灾债券收入等款项采用直接免税或间接免税方式,鼓励民众积极参与震灾风险化解机制,对于投资于震灾风险事业的投资采取减税或者免税方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震灾风险化解事业;运用政策手段激励震灾风险化解投资,在政策上给予投资方以政策优惠,以促进我国正处于发展中的震灾风险化解事业。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