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王建伟 通讯员 欧云略 温益华)7月10日,在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拆迁户陆某终于从开发商手中接过了已经等待了12年之久的回迁安置房的钥匙。 1996年9月,由于旧城改造,陆某与南宁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合同约定,陆某同意将自己建筑面积为29.56平方米的房屋拆迁,房地产公司用新建的一套90-110平方米的房屋给陆某,除拆迁“一还一”以产权调换补偿面积外,房地产公司同意给陆某20平方米,每平方米重置价按1200元结算,超过偿还的产权面积和超过重置价增加安置的面积部分,按1800元/平方米结算。此价格不随市场物价波动及投资方变动而变更。合同还约定了临时过渡期限从陆某搬离房屋起至1998年9月止共24个月。合同签订后,陆某依约搬离房屋并另寻住处,但房地产公司承诺给陆某的安置房一直未能建设完工。 2007年5月,陆某向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价格交付回迁房并支付过渡安置补助费。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后,法院于今年3月最终判决房地产公司应交付一套建筑面积为96.66平方米的房屋给陆某,并支付过渡安置补助费,同时陆某支付回迁房屋面积差价10万余元。判决后,房地产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陆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今年7月10日上午,陆某来到法院。主办法官立即与房地产公司联系,要求其履行义务。当日下午,主办法官和陆某一起来到房地产公司。陆某和房地产公司结清相关款项后,在交房单上签字接收了回迁房。至此,陆某在历经12年后终于得到了属于自己的回迁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