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桂林晚报》6月29日报道,桂林市民王小姐在三里店有一套出租房,租房的小伙子经济上遇到了一些困难,无法缴纳租金,最后竟把出租房内所有值钱的家居和电器都卖掉了。 无独有偶,此类事情也曾发生在笔者一亲友身上。事发后,亲友出租房里的彩电、冰箱、空调、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统统被一扫而光,就连电费、水费也成了“无头账”,损失惨重。当时虽报了案,可由于缺乏房客的相关个人信息,后来不了了之。 查法律可知,租房者对出租屋内的电器,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正如律师所说的,房客乘人不备,将电器擅自出卖,并将取得的钱财占为己有,此举涉嫌盗窃犯罪。 话说回来,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房东也要反思。目前,房东出租房屋,客人租房居住,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少部分房东,只要给钱就租房,而对于租客的信息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这种情况下,有些房客搞传销,有些房客违反计划超生,有些顺手牵羊偷电器,也就不足为奇了。等到东窗事发,挨政府处罚了或者发现自家的电器被偷了,房东往往悔之晚矣。 笔者觉得,与其事后后悔,不如事先预防。如果对承租人身份备案,如果收取足额的押金,如果签订了出租合同,这一切也许不会发生。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电器被卖光的案例,希望广大房东都能引以为戒。 (莫送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