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贵港讯(记者韦雨丹)因怀疑退休教师代表带走、损坏宾馆客房物品,平南县教育局长在一次校长会议上不点名进行了批评。2007年10月9日,5名退休教师以名誉受损为由将教育局长告上了法庭(详见本报2007年10月10日16版)。此案一审败诉后,5名原告不服,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全县中小学校长会议上关于宾馆失物事件的发言,只是根据宾馆提供的部分物品丢失及被损的事情引发的一般性评论,没有针对特定的人,而且其言论并没有侮辱、诽谤他人,因此并不构成对5名退休教师名誉权的侵害。法院还认为,原告的证人证词中所涉及的事实是听他人所述,并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证人郑某的证词,法院认为,即使如证人所说的,被告陈某发表的一句评论,只是对两人所说,没有证据表明被告陈某在公开场合扩大影响,因此不可能造成5名退休教师名誉评价的降低。 因此,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