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桂网-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毛梓林 通讯员肖祖振)柳州市的冉女士被前夫打断了左手,但不想追究其刑事责任。可是,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并不由个人说了算,昨日,冉女士的前夫已被检察机关依法批捕。 冉和龚是今年年初协议离婚的。9月3日晚上11时许,龚来到冉上班的场所找她,提出复婚要求。冉不答应,龚就发起脾气来。 冉的一个女同事上前劝驾,不料被龚随手操起一个水杯砸伤头部。冉当即拨打110报警,龚见状更加生气,扑过来要打冉,见到冉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准备抵抗,龚又从地上拣起一根钢管,朝冉的头部和身上猛击数下,导致冉脑震荡和左手骨折。龚随后被赶到的110民警抓获归案。 经过法医初步鉴定,冉的伤情为轻伤;在3到6个月之后再复查,如果受伤的左手有严重的活动功能障碍,则属于重伤。 事发后,冉不打算追究龚某的刑事责任,但是柳北区检察院仍依法对龚以故意伤害罪作出批捕。办案的检察官说,根据《刑法》规定,受害人构成轻伤的刑事案件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得到受害人谅解的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审理时只能在量刑上酌情从轻处罚,并不能免于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受轻伤或重伤的刑事案件都可以进行调解,但仅局限在民事赔偿范畴,轻伤以上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必须立案;检察机关有权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得到受害人谅解的犯罪嫌疑人即使得到取保候审,只要证据充分,必然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